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到2月2日(周日),各地则根据疫情的具体情况下发了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应文件:如广东、上海、江苏、浙江等均通知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那么,延长休假/延迟复工:工资怎么算?加班工资怎么给?为此,梳理了相关问题,供参考。

一、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因此,如果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的劳动者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加班,用人单位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二、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未复工的企业需支付劳动者工资吗?如何明确期间的性质?

此问题有争议。譬如上海人社的官方微信解释认为都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可以解释为不上班也要发工资。

但笔者认为,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的性质全部都属于休息日,均不支付工资。尤其是2月2日、2月8日、2月9日本身的性质就是休息日,而休息日是无薪日,法定节假日才是计薪日,不应当支付工资。

面对疫情,我们需要拧成一股绳共度难关。企业有社会责任,对于加班的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也要树立与企业共同发展的意识,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无法及时复工本身就付出了减少经营利润的代价,劳动者不应再要正常工资让企业承担更大的责任,应与企业同舟共济。

三、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和经批准提前复工企业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和经批准提前复工的企业,属于正常上班,工作日按照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即可,无需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无需支付工资,当然如果休息日加班的话,需要安排补休或者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四、如果企业有特殊情况要求员工上班,员工拒不上班,能否以旷工处理?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劳动者拒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以旷工处理: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的。③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④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其他情况,则企业不能按照旷工处理。

五、企业在2月10日后仍然不能复工怎么办?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六、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如员工不同意,能按旷工处理吗?

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如果确属生产经营需要,企业需安排部分员工在家办公的,建议提前与员工提前协商沟通。如果员工不同意,企业不能勉强,不能作为旷工处理;如果有员工同意,视为员工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当安排补休或者支付200%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