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分享了涉疫情劳动关系热点政策中关于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的相关问题,详情见2020版:涉疫情劳动关系热点政策30问(上),本文接着分享涉疫情劳动关系热点政策中关于工作时间和劳动标准以及权益维护相关问题。

三、工作时间和劳动标准

21. 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安排职工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是否违法?

答:对不受政府延迟复工有关规定限制,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需要加班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限制,但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22. 企业按照政府规定延迟复工后,能否要求劳动者补回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时间?

答:企业不得以受政府延迟复工有关规定限制为由,要求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而不视为加班。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加班和休息时间要求的前提下,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在年度内统筹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23. 受疫情影响,各地能否放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条件?

答:对企业以受疫情影响为由新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各地应按照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的范围和程序要求严格审批,不得以受疫情影响为由放宽审批条件。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无法通过邮寄、网络等方式办理的,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并备案后,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

24. 疫情期间,企业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应如何计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工作时间?

答:企业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而停工停产的,不影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按现有的工时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如果停工停产时间较长且综合计算工时周期较短的,经审批部门同意并备案后,可在本年度内统筹计算工时。

25. 疫情期间,学校、幼儿园延迟开学,应如何解决企业职工复工后未成年子女无人看护的问题?

答:对于疫情期间企业职工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看护问题,职工可以向企业反映,经与企业协商后,可以采取在家远程办公或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的福利假及轮休、调休等方式解决。

26. 疫情期间,孕期或哺乳期女职工可否延迟复工?

答:对于因疫情影响不能返岗复工的女职工,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女职工带薪年休假,也可以通过安排企业自设的福利假、实行休息日调休等形式合理安排女职工休息休假,保障孕期或哺乳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27. 疫情期间,一些缺工企业与员工富余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实行“共享用工”。如何正确理解“共享用工”?

答:由员工富余企业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企业工作的,不改变员工借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员工借出企业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入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员工借出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劳动者借出至其他企业工作,不得借“共享用工”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

28. 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护防疫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冠肺炎的被认定为工伤,应如何处理?

答: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护防疫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冠肺炎的,被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四、权益维护

29.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如出现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30. 疫情期间,当事人应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答: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当事人可采用网络、邮递等方式提交资料,通过电话、在线视频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申请调解争议。符合条件的仲裁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采取视频审理、书面审理等方式处理。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