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登记股东为甲乙夫妻二人,登记时间为2008年。注册资本500万。现在丙丁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二人享有股东资格,提供有A公司出具的收据,出具时间为2008年,记载分别收到其二人一百万元,收款事项记载为股份。丙丁从没有参加过公司经营,也没有任何股东会决议之类文件反映出丙丁与A公司有关。但是丙丁提供了两份转账凭证,系由股东甲转给其款项50万元和90万元,丙丁主张系分红。但是甲乙及A公司均不认可分红事实,该事实难以得到认定。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丙丁享有股东资格?

律师答疑

一个无争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具备以下特征:①合法取得股权;②名字记载于公司章程;③名字登记于股东名册;④名字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⑤公司成立后签发出资证明书;⑥由本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但是,对于一个有争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就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实际出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是否行使股东权利等。

在确认股东资格的问题上,法律未对上述各种因素的证明力强弱做规定,实际裁判中结果也各异。

本案从形式上说,收据类似于出资证明书。如果甲乙及A公司举不出反驳证据,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法院可以认定丙丁享有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