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两种属性。作为持股一方,往往因其特定的技术、才能、社会资源等因素获得股东地位,股东之间存有一定的利益分配或权力制衡的因素,公司股权结构往往经过充分而细致的考量,股权结构的稳定对公司的经营和治理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基于这种“人合”的属性,《公司法》赋予了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治理更多的自治性,股东间以公司章程对彼此权利义务进行自由约定的空间更大。以下为企业家必须了解的关于公司章程意思自治的常识。

1. 章程可以约定“分红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2. 章程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3. 章程可以约定“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4. 章程可以约定“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5. 章程可以约定“剥夺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

6. 章程可以约定“限制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7. 章程可以约定“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

8. 章程可以约定“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会职权”。

9. 章程可以约定“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的期限”。

10. 章程可以约定“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

11. 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2. 章程可以约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13. 章程可以约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4. 章程可以约定“执行董事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