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9年12月9日,禾山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完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张某某出资额350万元,持股70%,林某出资额150万元,持股30%。
2002年3月1日,禾山公司将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股东张某某出资额850万元,持股85%,林某出资额150万元,持股15%。
2003年11月25日,禾山公司将法定代表人由张某某变更为杨某(执行董事),公司股东由张某某(持85%股权)、林某(持15%股权)变更为杨某(持95%股权)、张某某(持5%股权)。
自禾山公司设立至今,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银行私章、财务会计资料及“金鹭花园”项目的所有资料,均由杨某保管。
2005年期间,厦门中院及福建省高院确认杨某向新年安公司筹借的500万元分别进入张某某、林某名下专为禾山公司增资而开立的临时账户之前属于杨某所有。
2006年期间,张某某、林某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杨某于2003年11月25日非法向该局申请的工商变更登记,恢复张某某在禾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及85%的股权,恢复林某在禾山公司15%的股权。该院一审判决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履行法定职责。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张某某、林某一审请求判令杨某立即将禾山公司的所有资料。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禾山田地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印章、资料。二审法院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本案一审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杨某是否应当向张某某返还禾山公司相关证照?
【裁判结果】
关于本案一审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公司印章是每一个公司合法设立的象征,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印章起着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成为公司意思与行为的象征。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中,通常由公司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本案中,禾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形式上已变更为杨某,公司相关印章及证照均由杨某控制,因此,张某某、林某作为禾山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在禾山公司系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有权向杨某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虽然禾山公司股东变更为杨某与张某某,但根据已生效判决,此次股权变更系杨某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变动系无效行为,从法律上看,张某某、林某仍是禾山公司股东,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即便从股东代位诉讼内部前置程序来看,张某某、林某除系禾山公司股东外,在禾山公司股权变更前,林某为该公司唯一监事,而股权变更后,张某某为该公司监事,林某、张某某作为现行登记以及股权变更无效前的公司唯一监事亦有权提起诉讼。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张某某、林某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杨某是否应当向张某某返还禾山公司相关证照的问题。对于公司中谁有权保留印章及证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现实中应当以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准。公司经营中,大量公司印章与证照因日常处理事务方便所需,交由非特定人员保管亦较常见,导致印章及证照返还案件增多。因此,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印章及证照可由不同人员持有,在公司证照返还之诉中,应当以持有人非法侵占印章及证照为前提。本案中,根据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杨某为禾山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禾山公司实际上长期亦由杨某控制管理并经营,在禾山公司股权争议并未作出最终认定的情况下,杨某作为禾山公司实际出资人控制该公司相关证照并不构成非法侵占。虽然张某某、林某系禾山公司原始股东,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杨某系非法侵占持有禾山公司印章及证照,故其要求杨某返还公司证照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尽管本案中杨某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系伪造相应材料获得,已被认定为无效,但工商管理部门并未将股权变更至张某某、林某名下,且根据生效判决,杨某为禾山公司实际出资人,因此对于禾山公司实际股权归属的认定及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律师点评】
1. 公司证照印章是每一个公司合法设立的象征。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虽然法律并未直接规定公司印章直接代表单位的意志,但是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是公司意思与行为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
2. 对于非法侵占公司印章及营业执照的行为,公司是唯一拥有诉权的合法当事人,应当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股东、公司章证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证章保管者均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其中,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首先应当具有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的特征具有两类,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以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工商部门登记为认定依据;实质要件是出资,即实际出资并参与公司管理。
3. 公司证照返还之诉中,应当以持有人非法侵占印章及证照为前提。但是,我国现有公司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公司证照印章由谁保管。由于印章及营业执照系公司的专属物品,应当由公司根据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所以,公司设立过程中,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于公司营业执照、相关印章由谁保管作出详细规定,以便于公司经营管理,减少产生法律纷争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