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股权转让时点及未变更登记是否影响股东资格取得和权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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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约定股权转让时点及是否进行变更登记,该约定不影响股东资格取得和股东权利行使。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约定股权转让时点及是否进行变更登记,该约定不影响股东资格取得和股东权利行使。
股权受让方对目标公司的债务担保情况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若转让方已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受让方未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因此蒙受损失的,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签名的真实性不能确定时,需要借助鉴定机构的技术手段进行笔迹鉴定。可是,如果签名是非正楷字的“花体签名”,鉴定机构可能会因检材不符合鉴定条件而无法给出意见。此时,可以通过调取能确认系当事人所签的其他“花体签名”,交由鉴定机构进行一致性比对。如果一致性成立,则现有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可以确认签名的真实性。
股权转让方未按约定披露公司对外担保的事实,但股权转让后该担保已被撤销的,不构成受让方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抗辩事由。
《公司法》第74条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达成股权回购的约定,若该约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应属有效。
股权出让方负有股权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其故意隐瞒直接影响受让方股权行使的情况,致使受让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缔约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合同撤销权是否成立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的构成要件进行考察和认定:一是主观上,是否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二是客观上,是否造成当事人之间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严重失衡或利益严重不平衡。
股东转让股份是否按照《公司法》第138条规定在依法成立的场所进行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不知陈述可构成对案件事实的拟制自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