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转让股权与赠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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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偿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性质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明确的无偿转让,应视为赠与。赠与人在为实际交付标的股权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赠与。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仅凭股权转让的对价来判定股权处分为赠与,而应进行多元角度理解。
对于无偿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性质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明确的无偿转让,应视为赠与。赠与人在为实际交付标的股权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赠与。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仅凭股权转让的对价来判定股权处分为赠与,而应进行多元角度理解。
欠缺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故欠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备案股权转让协议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关于工商登记备案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备案股权转让协议虽约束双方当事人,但登记备案公示对抗效力的保护对象是第三人。
现实生活中,员工股东一旦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往往不与股东协商,单制性要求股东转让其股权股权是一项财产性权利,股权转让作为一项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股权转让是股东依法享有的处分权利。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在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公司本身并不能成为其股东持有股权的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必须具有法定的情形,且该权利属于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请求权。对公司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赋予其
当事人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应当是积极之诉,而非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非公司股东的消极之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公司股东信息具有较强的公示力,否定当事人的股东资格,涉及公司债权人、合伙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保护问题,不宜以司法裁判方式进行认定。
伪造签名情形下,决议效力之所以具有极大的争议性的根本原因是,伪造仅是一种造成瑕疵的方式,而判断决议的效力需要从实质上进行判断,而该决议是不成立还是成立后的无效或可撒销,需分情况而论。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大多由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而来。因我国并未出台股份合作制企业法,所以股份合作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和运转主要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的相关规定,而企业股东行使知情权可以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决议纠纷设置除斥期间,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公司决议有异议的及时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及时作出判决来保障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及可预测性。就本案而言,凯必盛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召开董事会,并作出董事会决议。隋小丽于2015年9月18日,即一个月内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后,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开庭,经法庭释明,隋小丽当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撤销董事会决议。隋小丽在60日内提起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后经法院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虽然变更诉讼请求时已经超过了60
价格是股权转让合同的重要条款,该转让价格需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双方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因人而异,有的以股权的真实价值为依据来协商股权转让价格,此时的转让价格等同于被转让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的价值;有的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来协商股权转让价格,此时的转让价格可能脱离股权的真实价值,存在高于或低于股权真实价值的情形,甚至会出现股权无偿转让即零元转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