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持股50%及以上的股东则可称为公司控股股东。由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权比例,因此,对股东会决议能否通过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实践中,若控股股东和小股东就某一事项发生争议,控股股东不召开股东会直接签署股东会决议通过该事项,该决议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小股东可否就该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因程序瑕疵,这种股东会决议属于可撤销的范畴。还有的意见认为,虽程序有一定的瑕疵,但如撤销决议、重新召开股东会,也不能改变原有结果,反而影响效率,因此,无需纠结于程序瑕疵,可直接认可决议的约束力。究竟这种决议的法律效力应该如何认识?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确认决议无效和撤销决议之诉,均系针对已经成立的决议,未涵盖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确立了决议不成立之诉。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基于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如果控股股东不召开股东会即签署股东会决议,这种决议属于不成立的决议,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决议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