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不久前,我和郑某打算共同出资建立一个广告公司,我出资10万元,郑某出资5万元。广告公司成立前,郑某以公司的名义和甲企业签订了一份价值5万元的合同。郑某收到甲企业支付的5万元后用做他对广告公司的出资,郑某告诉甲企业公司成立后将尽快完成合同任务,因此甲企业并没有对郑某的行为提出异议。广告公司成立后,我和郑某的作品都无法满足甲企业的要求,甲企业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郑某返还5万元合同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请问,甲企业应当要求郑某承担责任,还是应当要求我们的公司承担责任呢?

律师答疑

甲企业应当要求郑某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您和公司承担责任。

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明确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可见,此类问题分三种情况处理:

(1)在一般情况下,发起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推定为公司的行为,因此,合同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2)如果前述合同是发起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签订的,公司就有权不承担合同责任;

(3)如果合同相对人属于“善意相对人”,对“发起人为了自身利益而签订合同”这一事实不知情,那么公司还是应当承担合同责任。而您所描述的情形就属于第二种情况,郑某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甲企业签订了合同,郑某收到合同价款后却用作对公司的出资,这一行为明显属于“为自身利益而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甲企业对以上事实是知悉的,可见,甲企业不是善意相对人。因此,您的公司有权不承担合同责任,甲企业应当要求郑某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明确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