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2005年《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与公司内部转让相比,外部转让因会吸收新股东加人公司,故会影响股东间的信任基础。针对此种特殊性,《公司法》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其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地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应当就此事向转让股权的股东表明同意与否:其他股东自接到书而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