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经常会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含第三人时,股权分割处理起来较为简单,只需要将股权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即对股权进行确权,夫妻双方各持有公司多少股权即可。如果一方坚持想要公司全部所有权,则需要与对方协商,通过给付钱款的方式获得公司全部股权。
但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存在第三人,因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此时跳开第三人直接对股权进行确权分割可能有违《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这需要区分夫妻是否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则法院分割该公司股权属于处理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问题,此时无需通知第三人股东,更无需征得第三人股东同意。
仅有夫妻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则法院分割该公司股权时会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即第三人股东可以就是否同意夫妻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发表意见并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人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给夫妻另一方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夫妻另一方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第三人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给夫妻另一方,则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将购买股权支付的价款给夫妻另一方。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人股东购买需转让给夫妻另一方的股权的,两个以上第三人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人股东购买需转让给夫妻另一方的股权时会涉及股权的购买价款问题,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则按协商一致的处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则视为同意转让,夫妻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