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那么,如何确认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呢?

股东可根据公司提报的年度利润表和审计报告作出判断。如果公司年度利润表本年利润栏连续5年都是正数,就为公司连续5年盈利。如果公司没有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或者虽有以前年度的亏损,但弥补完后公司仍有可分利润的,公司利润表中的累计利润栏也应为正数,这时公司的利润缴纳所得税后,需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弥补5年以前年度的亏损,剩余部分就是《公司法》规定的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利润,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当然如果剩余的部分很少,公司考虑利润分配的成本而留待下年分配也是正常的。如果不是这种情形,而是大股东把持公司分配的决定权,故意不分配利润,甚至采取各种方法占用公司的分配资金,使公司年年盈利但年年因资金紧张或其他原因不予分配,受到伤害的股东就可以依《公司法》74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

股东关于要求公司收购自己股权的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制成,并在公司股东会作出本年不予分配利润的决议后尽快提交给公司,并要求公司签收。股东可以在请求书中提出公司收购其股权的价格,并与公司就股权的价格进行协商,如果在自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后的60日内达成一致,并完成交易的,股东则无须提起诉讼程序。如果不能在公司股东会作出不予分配利润的决议后的60日内完成股权交易,股东必须在公司股东会作出不予分配利润的决议后的90日内,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依法收购自己的股权,超过时限未提起诉讼的,将丧失法律救济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