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有限合伙持股平台,需要重点注意并解决合伙人身份安排、设立地点、设立时间以及有限合伙人退出途径等具体法律问题。本文简要介绍下有限合伙人退出的法律问题。

目前,员工持股平台中有限合伙人作为持股个人,其投资退出有三种方式:转让财产份额、退伙结算和解散清算。其中,转让财产份额、退伙结算是投资退出的主要途径,解散清算是持股个人实现投资退出较少运用的途径。这里所说的有限合伙人退出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在合伙协议中区分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同、是否有过错等具体情况,分别设计不同的退出途径。

以下简要介绍转让财产份额和退伙结算这两种途径。

转让财产份额是指,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中员工出于个人原因,自身在工作中不存在过错,且身份仍是企业员工,希望通过转让财产份额获得资金,合伙协议可约定该员工向合伙企业内部其他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或约定在无合适受让人的情形下,可由该员工以外的企业内部其他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受让财产份额,其他有限合伙人可享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可设定条款,由普通合伙人购买财产份额,作为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兜底解决措施。

退伙结算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有限合伙人员工因违反劳动合同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等有过错原因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伙协议中应有条款约定就此情形适用的强制退伙条款,该员工因个人过错原因不得继续持有合伙份额。合伙协议可约定此种强制退伙不享有退伙补偿。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有限合伙人员工本身并不存在工作过错,转让财产份额时无合适受让人,合伙协议可就此种情形约定采取退伙解决措施。与前一种强制退伙不同,退伙人可享有一定补偿。由合伙企业出卖一定数量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作为给予退伙人的补偿,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