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记载事项是由发起人自主决定载入公司章程的有关事项。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社会公共秩序,除绝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外的任何有关公司事项均可载入章程。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记载,则按照公司章程。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15项:
1.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作出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限额;(《公司法》第十六条)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法定职权以外的职权作出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3.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4.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在股东会上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5.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6.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7.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8.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9.公司章程对监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10.公司章程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公司法》第五十五条)
1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12.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后继承问题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13.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决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14.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15.公司章程对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规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