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原则

公司章程虽然是股东制定的公司自治性文件,但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不得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公司章程制定者来说,应做到三点:一是《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能遗漏;二是《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尤其是保障股东法定权利的条款不能强行突破;三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谋求个别股东利益的条款

二、个性化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就是股东间相互依赖和相互信任的关系。其内部关系主要表现为赋予股东较大限度地自由安排公司治理结构的权限;其外部关系主要表现为法律对股权外部转让的限制态度。《公司法》授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规定或者另行规定的条款共32条,包括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缴纳时间和方式、股东利润分配方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长的产生、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经理的职权、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股权的转让和继承等事项。投资者既然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就应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充分利用此优势,根据公司实际特点,对于《公司法》授权性条款进行个性化设计,根据公司运作的需要,对法律未规定的内容进行特别设计。

三、股东权利和公司稳定发展相结合

公司和股东是一个矛盾统一体,股东权利的扩张以公司权利受到限制为代价。公司是股东投资的工具,为股东服务,股东的收益是公司的最终目的,所以公司要保障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利。但如果过分强调股东权利的保护,则必然牵制公司运作,降低运营效率,公司倡局出现概率大增,影响公司的稳定,所以公司章程制定要考虑股东和公司权利平衡。

四、公司章程内容应完整,结构应严谨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存在与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公司行为的基本准则,在制定或修改时,要将可能遇到的、易产生纠纷的情况规定清楚、详细,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具体的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章节之间衔接紧密,避免冲突,真正起到未雨绸的作用。

五、公司章程应注重权利和程序相结合,具有可操作性

很多公司在设计公司章程条款时,权利条款往往因为缺乏程序保障而被架空,使得公司章程在面对公司与股东的争议、股东之间的争议、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争议时形同废纸,所以公司章程要注重以程序条款保障权利条款的落实。为避免公司章程的冗长,也可以将程序性内容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单独列出。

六、公司章程的内容要与公司的股权结构相适应,避免出现公司僵局

公司章程中的治理结构及相关内容取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股权比例为2:8与股权比例为5:5的章程条款肯定会有差别,因为前者容易形成资本多数决,在章程中应有限制大股东集权的条款,为公司适当地设计一个刹车系统,而后者则容易形成僵局,应当多考虑防范公司僵局出现,并为僵局创造解决之道。具体地,在设计公司章程时,应当根据公司成立的目的、所处行业、股权构成、股东特点、资本规模及经营计划等实际情况,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之间的职权划分,力求在决策的效率和质量之间、董事会和股东会权力的保障与制约之间构架平衡。

七、章程条款要保证一定时期的稳定性,避免出现冗长、不必要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不是越多越好,因为内容越多,将来修改公司章程的频率就越高,但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召开股东会,还需要特殊表决程序,这将影响公司效率。所以要保证公司章程内容一定阶段的稳定性,投资者可以借鉴英美的做法,制定公司章程细则,也可以制订单独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来避免公司章程烦琐邋遢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