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哪些事项可以任意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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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记载事项是由发起人自主决定载入公司章程的有关事项。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社会公共秩序,除绝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外的任何有关公司事项均可载入章程。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记载,则按照公司章程。
任意记载事项是由发起人自主决定载入公司章程的有关事项。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社会公共秩序,除绝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外的任何有关公司事项均可载入章程。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记载,则按照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股东有独立制定章程的权利。股东可以参照有限公司进行章程制作:可以设立董事会,也可以只设执行董事;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可以只设置一名监事等。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是不同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新商事登记制度下,公司必须主动实现合规运营和规范管理,而公司章程的规范是公司实现规范运营的基础性工作。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自治规则,它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着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一份好的公司章程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企业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不得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条款;二是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属于股东会;三是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须以股东会决议进行。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